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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6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6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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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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