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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62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涉及修正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者,應依原規定處理至調查完成,並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後,依修正生效後之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者,及學校已報備查之事件,涉及修正前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所定審議委員會審議者,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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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