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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9條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處理本辦法之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校長召開會議成員之迴避,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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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