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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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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