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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學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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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