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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2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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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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