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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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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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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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