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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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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