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20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0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