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三、訓練證明之發給。 四、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五、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生為未成年人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 第一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