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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7條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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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