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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2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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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