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前項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科目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