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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4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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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