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第15條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5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教育訓練或科目成績之審查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