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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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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0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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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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