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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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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