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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取得台日海域作業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其船位回報器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位回報器應每小時自動回報船位。 鮪延繩釣漁船未正常回報船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監控中心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如有關閉船位回報器之需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關機。 鮪延繩釣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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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