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鹽政條例 › 第18條

鹽政條例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入其鹽,並處以照鹽量按當地食鹽售價一倍至三倍 之罰鍰。其數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免處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製鹽人有前項第三款之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製鹽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鹽政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