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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22條

銷鹽人或運鹽人於所銷或所運之食鹽或食品加工用鹽摻入雜質者,依食品 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罰;其摻成之鹽,並由鹽政機關沒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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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