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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19條

以漁業、工業、農業用鹽充作食鹽或食品加工用鹽售賣者,照售價及數量 ,處以按當地食鹽售價一倍至三倍罰鍰,並追繳其差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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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