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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21條

製鹽人繳鹽不足規定產額,處以等於所短鹽額當時場價之罰鍰。但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致短產者,免予處罰。 鹽工對製鹽人之責任,依其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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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