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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6條

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配合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開發新產品所支左列 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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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