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著重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補助費用項目,並調整補助總額。提案強調助理為勞工、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須符合勞基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勞基法相關費用由各地方議會編列、消弭中央與地方適用疑義,並刪除人數上限、增列部分工時助理、取消直轄市議員每月8萬元上限,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其公費助理,以及相關地方議會與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相關經費(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由地方議會編列並得隨軍公教待遇比例調整,刪除聘用人數上限、增列部分工時助理、取消直轄市議員每月8萬元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助理為勞工應保障勞權、應明定費用項目消弭爭議、補助逾24年未調整;疑慮:增編的財政成本、明定後的監督與執行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主軸是把助理勞權「入法明確化」,可留意各議會後續預算是否如實編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制定至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影響助理勞動條件,又為明定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補助費用項目,保障助理做為勞工之勞動權益,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於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本條例),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期間國家經濟成長、物價波動,基本工資經十七次變化,過去八年間調漲37%,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工作待遇之本條例卻二十四餘年來沒有變動。
二、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勞動條件,當然要符合《勞基法》相關規範。
三、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所需費用,因現行條文未明列係由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議會適用疑義。爰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基法》之相關經費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並明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及適用《勞基法》規定之相關經費編列數額得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
四、為符合實際問政需求、增加用人彈性,刪除本條例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增列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規定,並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
五、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