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調整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的規範並建立調整機制,同時為村(里)長每年加發年終慰問金。提案理由是現行助理費規定未符現狀、缺乏調整機制,且村里長為第一線公職人員工作辛勞。
能幫助到什麼
使議員聘用助理更加法制化並有調整依據,並給予村(里)長年終慰問金作為對其基層工作的獎勵。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其助理、村(里)長,以及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參酌立法院組織法將議員助理聘用法制化)、第七條(村里長每年加發年終慰問金)及第十條相關規定;部分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助理聘用法制化、肯定基層公職人員辛勞;疑慮:增加地方財政負擔、是否與議員及村里長自身權益相關需審慎、調整機制標準如何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民代與基層自身待遇的修法,留意財源與調整標準是否透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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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鑒於現行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之規範,未能符合現狀需求以及欠缺調整機制,應予以修正;其次,村(里)長為地方自治團體第一線公職人員,工作艱辛,任勞任怨,故每年應加發年終慰問金以資獎勵,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地方議會議員聘請助理襄助議員已行之有年,為使議員聘用助理更加法制化,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本法第六條內容。(修正草案第六條)
二、村(里)長為地方自治團體最前線之公職人員,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以及舉辦里民活動等,工作辛苦,任勞任怨,故每年應加發年終慰問金以資獎勵。(修正草案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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