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多條條文,內容包括調高地方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待遇與聘任彈性、明確其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的預算來源,並讓村里長比照地方民代請領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及由中央為村里長投保高額團體保險。提案理由是該條例自89年制定後助理待遇24年未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議員公費助理的勞動權益與保障,並增加村里長的慰勞金、服務費與因公傷亡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其公費助理、村里長,以及負擔經費的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調整助理待遇與聘任、慰勞金與服務費請領、團體保險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待遇24年未調、物價與基本工資已多次調漲,應依勞基法保障助理權益並肯定村里長辛勞;疑慮:經費來源與地方財政負擔、補助範圍認定等公開論點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一條例常有多個版本並陳,建議比對各版在助理待遇與村里長保障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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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羅明才等19人,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聘任及其勞動權益保障,以及提升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日趨重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89年制定迄今,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待遇24年未調整。但過去24年來基本工資已調漲七次,公教待遇調高六次,消費者物價指數超過百分之三十,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待遇實應調高。
二、因時代進步,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以符問政之需要,議員聘任公費助理之人數、補助費用之金額及經費來源,實有調整之必要。同時,為使公費助理之聘用符合勞動基準法,實有必要修法以明確規範其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之預算來源,以確實保障其勞工權益。
三、村(里)長除服務民眾,協助政令宣導,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橋梁,屬廣義民意代表之一環,其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辛勞程度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並無二致。惟現行法並未規定村(里)長得比照地方民意代表請領春節慰勞金及為民服務費,造成差別待遇。同時,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之保障,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其投保高額之團體保險,俾利其因公致傷亡時,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
四、考量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以及村(里)長業務繁重,政府應有義務保障其相關之福利及權益,爰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以落實對議員公費助理及村(里)長之相關權益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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