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4040000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5-13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增訂條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退職應發給退職金。提案理由是這些人長年服務基層,退休時卻缺乏制度保障老年生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替長期任職的資深地方民代與村里長建立退職金制度,使其退休後有基本經濟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任職滿二十年的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以及負擔財源的地方與中央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新增「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定資深民代與村里長長年付出,建立退職金可保障老年生活、提升專業問政誘因;疑慮:地方民代多非專職、財源與公平性、是否形成額外財政負擔等公開論點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公帑支出的給付條款,建議一併關注財源來源與發放對象門檻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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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張智倫、丁學忠、游顥、羅廷瑋、顏寬恒等18人,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議決縣(市)法規規章、預算、監督施政、接受民眾陳情等職事,從事服務工作多年,以及村(里)長從事基層服務多年,於退休之際,卻無相關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為保障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多年代表民意、服務基層,至老年之生活有所基本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多年,期間各縣市、鄉鎮均曾有不少資深民代,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建設、表達民瘼,具極大貢獻。尤其近年來對於民代強調建立資深制度,希望透過專業的累積,讓議事能更有效運作。
二、許多國家地方民代為專職,對於推動專業問政及提升議事品質是一大幫助,相對於我國地方民代不被視為專職,漠視許多資深民代付出多年時間與心血代表基層民意,無疑是對於推動專業問政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對專職資深地方民代並非公平。
三、為保障資深民代權益,提升議事品質與專業問政,讓專職從事地方民代者,於其退職時可獲得保障,政府應建立制度,並發給退職金。
四、綜此,增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第七條之一草案,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退職應發給退職金。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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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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