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條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退職應發給退職金。提案理由是這些人長年服務基層,退休時卻缺乏制度保障老年生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替長期任職的資深地方民代與村里長建立退職金制度,使其退休後有基本經濟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任職滿二十年的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以及負擔財源的地方與中央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新增「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定資深民代與村里長長年付出,建立退職金可保障老年生活、提升專業問政誘因;疑慮:地方民代多非專職、財源與公平性、是否形成額外財政負擔等公開論點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公帑支出的給付條款,建議一併關注財源來源與發放對象門檻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