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調整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總額與聘用規定。提案指出補助逾24年未調整,並主張盡可能比照公務機關鼓勵晉用身心障礙人士。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調高助理補助總額、刪除人數上限僅留下限、取消每人每月8萬元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並明定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項目由議會編列,解決中央與地方適用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其公費助理,以及相關地方議會與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刪除聘用人數上限留下限、取消每人每月8萬元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明定勞基法相關費用(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等)由議會編列並隨待遇比例調整,並提及鼓勵晉用身障人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逾24年未調整、應明定勞基法費用項目消弭爭議、鼓勵晉用身障人士;疑慮:取消上限的財政成本、明定項目後的執行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特別處理中央與地方對可編列費用的解釋歧異,可留意修法是否真正消弭適用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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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牛煦庭、萬美玲、涂權吉、邱若華、魯明哲等19人,有鑒於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薪資補助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有調整,薪資無法及時反映現實生活所需。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未調整,爰酌予調整。
二、刪除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以因應民意代表問政事務多元化趨勢,提供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任用資格選聘,應盡可能比照公務機關鼓勵晉用身心障礙人士。
三、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但書,取消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因議員服務地方面向多元,又無法聘用部分工時助理,容易造成工作時間與聘用時間不明確之情形,故增加用人彈性,方能因應實際問政及服務民眾之需求。
四、鑑於現行法並未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明列,雖於立法理由明示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模式辦理,惟就各議會得編列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限縮解釋,限制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編列,與立法院實際運作情形未臻一致,衍生各議會預算編列與執行疑義,為落實現行法義,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杜絕爭議,爰予明定項目及金額,以資明確,至事病假之保障,亦應同上法義。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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