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聚焦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上限8萬元的問題。提案指出以基本工資27,470元計算,且8萬元還含加班費與勞健保、勞退雇主負擔,縣市議員實際僅能聘約2位助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放寬聘用人數、明定加班費等勞基法費用由議會另行支應而不計入補助費,使補助費專用於薪資,並開放聘用部分工時人員,提升用人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縣市議員(直轄市部分比照)及其公費助理,以及相關地方議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增加可聘用人數上限;增訂第三項開放部分工時人員並限制其人數與薪資上限;修正第四項明定加班費等勞基法費用由議會支應且不列入補助費;增訂第五項加班費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8萬元上限含雇主負擔形同壓縮用人、應使補助費專用於薪資;疑慮:增列經費的財政負擔、部分工時與加班費上限是否足以防範浮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特別著墨防弊設計,可比較各版本對加班費上限與部分工時規範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