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聚焦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上限8萬元的問題。提案指出以基本工資27,470元計算,且8萬元還含加班費與勞健保、勞退雇主負擔,縣市議員實際僅能聘約2位助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放寬聘用人數、明定加班費等勞基法費用由議會另行支應而不計入補助費,使補助費專用於薪資,並開放聘用部分工時人員,提升用人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縣市議員(直轄市部分比照)及其公費助理,以及相關地方議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一項增加可聘用人數上限;增訂第三項開放部分工時人員並限制其人數與薪資上限;修正第四項明定加班費等勞基法費用由議會支應且不列入補助費;增訂第五項加班費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8萬元上限含雇主負擔形同壓縮用人、應使補助費專用於薪資;疑慮:增列經費的財政負擔、部分工時與加班費上限是否足以防範浮報。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特別著墨防弊設計,可比較各版本對加班費上限與部分工時規範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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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許智傑等17人,為使民意代表得以順利開展其工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以公費助理的方式,使地方民代得以不受限於個人財務狀況而聘用助理,但本條例有關縣(市)議會議員之補助費用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以目前基本工資27,470元計算,僅能聘用2位助理,而此數額甚至包含了加班費、勞健保雇主負擔與勞退雇主提撥,等同大幅壓縮縣(市)議員的用人彈性,斲傷地方民意與問政品質。為有效增進縣(市)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確保縣(市)議會專業問政並合理改善地方民代助理之待遇,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議會事務、落實民意、服務民眾,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之彈性應予以放寬,爰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項增加可聘用人數上限。
二、本條例規定縣(市)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限為8萬元,鑒於目前基本工資已達27,470元,縣(市)議員難以聘任2人以上之公費助理,第一項之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形同虛設。考量縣(市)議員之問政與服務型態,應允聘用部分工時人員,並為避免浮報薪資或濫用勞健保轉做酬庸,爰增訂第三項,允許聘用部分工時人員,限制部分工時人員聘用人數及薪資上限,直轄市議員部分比照適用。
三、為確保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得以合理領取加班費,修正第四項,明文規定加班費等勞基法相關費用由議會支應,且不列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使補助費用專用於公費助理之薪資。
四、為防止浮報公費助理加班費挪作他用,參考立法院目前公費助理加班費申請上限,並考量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人數差距,增訂第五項加班費上限。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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