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主張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辦理。提案特別指出非直轄市議員服務區域廣大但議員與助理補助較低,造成直轄市對縣市議會助理的「磁吸效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拉近直轄市與縣市議會助理補助差距、減緩人才磁吸,並取消人數上限與每月8萬元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明定勞基法費用由議會編列並隨軍公教待遇比例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其公費助理,尤其非直轄市議會,以及相關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取消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及直轄市議員每月8萬元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明定勞基法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並隨軍公教待遇比例調整,縮小直轄市與縣市補助差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縣市服務區域廣大卻補助較低、磁吸效應應改善、補助逾20餘年未調整;疑慮:整體增編的財政成本、調整幅度與課責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核心是城鄉助理補助落差與磁吸效應,可留意調整是否反映選區面積與服務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鑒於地方村(里)長是第一線直接面對選民、服務民眾的最基層民選公職人員,協調在地公私事務,協助居民溝通互動,對在地事務熟悉、與民眾互動密切,是民選公職的基柱。然而,兢兢業業服務多年,臨老退休前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相對剝奪感極大。為使村(里)長老年生活有基本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有多年歷史,其中村(里)長是最基層民選公職人員,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表達民瘼有極大貢獻。許多國人遇事,第一時間也是洽詢村(里)長,儼然有如地方的公道伯。
二、村(里)長不分日夜處理公私領域事務,然而現行制度對待村(里)長,既不視為公務員,也並非民意代表,卻要處理各項大小事務,像是社區工具人,對許多認真付出的村(里)長,負擔沉重,純屬志業付出。
三、我國逐漸轉型為完善福利制度的先進國家,許多職業都有完善的法令制度保障其就業與退休生活。然而村(里)長卻成為疏漏的一塊。兢兢業業為地方付出多年,臨老退休卻發現這份志業並沒有任何晚年生活上的保障,殊為不公。
四、爰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草案,增訂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