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主張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全面調整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的補助與聘用規定。提案強調基本工資自89年至113年已調漲逾七成、軍公教調整六次,而助理補助費24年未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刪除聘用人數上限、增列部分工時助理、取消直轄市議員助理每月8萬元上限,並明定勞基法相關經費由議會編列、隨軍公教調整比例連動,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其公費助理,以及編列相關預算的地方議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刪除聘用人數上限、增列得聘部分工時助理、取消直轄市議員助理每月8萬元上限,明定勞基法相關經費由議會編列並得隨軍公教待遇比例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24年未調整、助理補助實為薪資性質、應比照立法院並保障勞權;疑慮:取消上限與連動調整的財政成本、是否設稽核防範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主張全面比照立法院制度,留意連動調整機制上路後對地方財政的累積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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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黃健豪、林沛祥、徐欣瑩、游顥等28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定額之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期間內,因應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勞工基本薪資業經17次公告調整,勞工基本工資自89年調整迄今(113年),已自每月新臺幣1萬5,840元調整為2萬7,470元,調整幅度為73.42%;軍公教人員待遇亦經6次調整,今(113)年軍公教人員待遇亦調增4%,累進調整幅度為18.19%。然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24年來均未曾調整,顯非合理。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係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而非補助性質。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以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惟查,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四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六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七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二十四餘年來均未調整,應予檢討修正。
二、有關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因現行條文未明列由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議會適用疑義。爰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並明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經費編列數額得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
三、為應實際問政需求,刪除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增列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之規定,並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以增加用人彈性。且依臺北市議會公費助理年齡及年資統計顯示第13屆(民國108至112年)公費助理年齡39.4歲,平均年資5.3年,且近三成之公費助理工作未滿二年即會離職,顯示助理流動率可能因薪資狀況不完善而導致離職率高。
四、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實質上係屬公費助理薪資給付,並非單純補助性質,爰提案檢討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相關補助費用,擬具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草案,以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並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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