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同條例第六條,主張議員服務型態多元、助理補助近24年未調,擬調升公費助理補助總額(直轄市36萬、縣市16萬)、新增每兩年依CPI調整機制、放寬人數上限、刪8萬元上限並開放部分工時助理,明定議會應編列勞基法雇主負擔費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助理待遇與用人彈性,並把勞健保、勞退、加班費等雇主負擔法制化,保障助理勞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議員、公費助理及地方議會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助理補助總額升至直轄市36萬/縣市16萬、新增每兩年按CPI調整、放寬人數上限、刪除每人8萬元上限、開放總額三分之一內聘部分工時助理、明定議會編列勞基法雇主負擔費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物價與多元服務需求、保障助理權益;疑慮:調幅與CPI連動的長期財政負擔、民代待遇連動觀感、監督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直轄市36萬/縣市16萬的數字較高,可與其他版本(如24萬、15萬案)對照調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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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蔡易餘等21人,鑑於各直轄市、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且多元複雜,惟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待遇卻近二十四年未調整;諸多聘用限制如助理人數、薪資待遇及工作加班費等規定,有與時俱進的必要性。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縣市議員服務型態改變,其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除傳統質詢文稿、選民服務、行政工作外,尚包括媒體行銷、網路社群經營、政策分析、輿情回應等等,亟需各類型人才投身政治,協助縣市議員提升問政品質及服務量能,為符合實際需要,有必要適度放寬本法相關限制,爰提案修正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以增加用人彈性及吸納人才。
二、現行直轄市議員與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差距甚大,考量選區幅員大小、人口稠密度之差異,加上本法已多年未修正,無法反映社會物價上漲之現狀,爰修正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限,編列公費助理費預算;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總額不得超過36萬、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6萬元,並新增有每兩年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數額之機制,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三、此外,這次修法提案鬆綁需聘用專職助理的限制,明定在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以內,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的規定,並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8萬元的上限規定。另考量議員與公費助理之間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與勞工關係,實務上各地方議會均編列議員應負擔的公費助理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部分費用,明定議會應編列經費支應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擔項目之費用,以完備法規。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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