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等21位委員提案修正同一暫行條例第5條。理由是原兩年申請期限太短、主管機關文件規定倉促,許多宗教團體來不及備齊資料,主張展延二年到115年6月9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全國約7500座寺廟、涉及約750公頃土地等借名登記的宗教團體有更多時間完成更名或限制登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借名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尤含眾多寺廟)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僅修正第5條申請期限,由113/6/9展延至115/6/9(延二年);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期限與文件要求過於倉促,延二年可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減少爭訟。疑慮:暫行條例屬過渡性,展延幅度與是否再延須斟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個展延版本併案,差異在展延年限,可與延五年版本對照協商空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委員會發文2024-06-1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等21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為二年(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9日)一案。因申請期限太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本案所檢送之文件資料規定過於倉促,實無法在短暫之期限內提出申請,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自115年6月9日止),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力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目前約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此種情況,應有足夠申請期限,始能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依照「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將可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時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
三、本案暫行條例規定申期限太短,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設若自中央主管機關最後一次行文112年7月31日起提出申請至113年6月9日止,未及一年,實無法於限期內蒐集完整之文件資料,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