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將原本處理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的申請期限與資料補正期限各延長兩年。提案理由是地政更名登記須檢附的文件與行政程序非團體可自主掌控,且偏遠地區宗教團體常未即時得知相關資訊。
能幫助到什麼
讓尚未完成更名登記的宗教團體(尤其偏遠地區)有更充裕時間備齊文件、把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正名回團體名下。
主要影響對象
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不動產的宗教團體、相關借名登記人及地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與第七條,將申請期限及資料補正期限各延長兩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期限可避免宗教團體因程序與資訊落差而喪失正名機會,保障公眾集資財產;疑慮:反覆延長申請期限可能使制度不確定性拉長,影響地政登記之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暫行條例屬過渡性規範,留意期限屆滿後是否再延或如何收尾,可追蹤後續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