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同條例第六條,主張公費助理補助總額自民國95年制定後未調整,擬取消聘用人數上限、取消每人每月支領上限、新增部分工時聘用類型,並將議會承擔勞基法雇主責任的經費法制化,且優先進用身障與中高齡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保障助理勞動權益,並透過優先進用照顧身障與中高齡就業弱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議員、公費助理(含身障與中高齡求職者)及地方議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取消聘用人數上限與每人每月支領上限、新增部分工時聘用、明定議會編列勞健保與勞退等雇主負擔、優先進用身障及中高齡人員、補助總額授權議會綜合考量薪資與財政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物價與多元服務、保障助理權益、促進弱勢就業;疑慮:取消上限後財政與監督、優先進用條款的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特別納入「優先進用身障與中高齡」條款,是其與其他版本的差異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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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蘇清泉、游顥、黃健豪等20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九十五年制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後,迄今均未曾調整額度,顯已跟不上物價變化而應適度調整。另公費助理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由地方議會承擔雇主之相應責任,應將編列經費負擔相關費用之規定法制化方為妥適。又為因應民意代表服務型態變化,助理工作更加多元之實際情況,應取消聘用人數上限、取消每人每月之支領上限,及新增「部分時間工作」之聘用類型,以增加用人彈性,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民意代表服務型態變化,以及問政之實際需求,配合助理工作態樣之多元化,不應限制聘用公費助理之人數上限,於相同補助費用總額內,給予民意代表更多用人之彈性,方符合實際運作之現況。另地方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資格之選聘,應盡可能聘僱需要特別促進就業照護的弱勢群體,爰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人員。
二、有鑑於本條自民國九十五年新增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後,該總額迄今均未曾調整,期間軍公教待遇已歷經六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調整達十七次,為因應物價上漲之變化,費用總額自應進行相應微調,故宜檢討修正之。而有關於公費助理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補償等費用,應與薪資補助費用同等看待,由議會編列及支應。
三、公費助理實質上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工,依照相關法令雇主本即應負擔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費用,此部分應屬雇主之責任,則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負擔相關費用。
四、我國基本工資得每年進行審議後決定是否調整,為保障公費助理之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用總額自應賦予相應之調整機制,故授權由各地方議會綜合考量基本薪資成長比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及各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有效保持調薪之彈性,方能符合實際薪資現況及公費助理之權益,以便維持地方民意代表良好之問政及服務品質。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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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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