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3290000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5-13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同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第三條將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研究費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員由約8.3萬升至約10.2萬、鄉鎮市民代由約6.2萬升至約6.9萬);第六條將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總額由8萬升至15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地方民代研究費比照所監督一級機關首長結構,並提升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與用人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及其助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研究費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員約升至10萬2,280元、鄉鎮市民代約升至6萬9,350元)、第六條(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總額由8萬升至15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中央立委及直轄市民代待遇平衡、反映工作繁重;疑慮:民代自身研究費調升的觀感、財政負擔、調整基準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少數同時調「民代研究費」與「助理補助」,可分別檢視兩項調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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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林沛祥、游顥、邱鎮軍等19人,有鑑於縣(市)、鄉(鎮、市)民意代表研究費於立法時,遷就當時現況訂定標準時並未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立法不妥應予修正納入。另外,每一位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亦須調整提升。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於本條例立法時,遷就當時現況訂定標準,未納入主管職務加給;另外,每一位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亦須調整提升。
首先,有關縣(市)、鄉(鎮、市)民代表之研究費,現行規定換算後,縣(市)議員研究費為新臺幣83,150元、鄉(鎮、市)民代表則為新臺幣61,830元,從民意代表匯聚民意、運行民主機制之重要性,及工作繁重程度而言,目前研究費實在過低。查本條例規定直轄市議員之研究費標準,係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當中待遇結構包含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又查中央之立法委員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三條,比照中央部會首長。可見,民意代表完全比照所監督政府之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待遇,才屬正辦,惟現行規定就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之標準卻未納入主管職務加給,實應修正。本次修正後,縣(市)議員研究費將提升為新臺幣102,280元,而鄉(鎮、市)民代表則將提升為69,350元,方較符合實際需要,且與中央之立法委員、直轄市之正副議長及議員、縣(市)正副議長、鄉(鎮、市)之正(副)議長之待遇平衡。
再者,有關每一位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現行規定為新臺幣八萬元,惟助理之職責繁重程度不一,現行規定彈性不足,不但不利於縣(市)議員之問政,對助理之勞動權益亦有不利,實應修法提升。本次修正,將其調整提升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調升,納入主管職務加給(第三條)。
二、每一位縣(市)議員每月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自新台幣八萬元調升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第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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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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