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同條例第六條,將直轄市議員聘助理人數下限降為4人、縣市為2人,補助總額由直轄市24萬/縣市8萬調升至36萬/12萬,開放部分工時助理(不逾總額三分之一)、刪每人支領上限,要求按月報議會備查,並明定議會編列勞健保、勞退、加班費等雇主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助理補助與用人彈性,並透過按月報議會備查強化支用透明、把雇主負擔費用法制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議員、公費助理及地方議會預算與監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直轄市議員助理人數下限降至4人、縣市2人,補助總額升至直轄市36萬/縣市12萬、開放部分工時助理(≤總額三分之一)、刪每人支領上限、明定按月報議會備查、議會編列勞健保勞退與加班費等雇主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基本工資漲幅(自1萬4,880元升至2萬7,470元)、維持問政品質、保障助理權益;疑慮:調幅的財政負擔、民代待遇連動觀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數字與含「報議會備查」監督機制是其特點,可與36萬/16萬等其他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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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有鑑於議員服務型態隨時代變遷有所變化,議員助理工作方式、內容亦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並要求議員聘用基本助理人數維持問政品質及兼顧議會行政成本等,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議員服務型態與議員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在兼顧議會行政成本,並維持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下,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上限規定,可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之需求,爰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為二人。
二、現行規定中,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24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萬元,自民國95年修正通過後,已超過18年未予調整,然基本工資自彼時之14,880元調高至目前之27,470元,漲幅高達84.61%,現行公費助理費用顯然已不敷所需,亦難以維持基本問政品質,是應酌予提高至每人每月36萬元、12萬元。
三、又,實務上許多助理係以部分工時方式協助議員參與各類地方活動,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然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另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又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
四、議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增訂相關之費用,包括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又因公費助理協助議員參加活動,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衍生之加班費亦一併納入議會編列經費中,以保障公費助理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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