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主張該條例自八十九年制定後逾二十年未調整公費助理補助,難因應物價與基本工資多次調漲。修法擬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的勞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議員公費助理的勞動條件比照立法院模式,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費用,並提高聘用彈性,有助保障助理權益與議員問政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縣(市)議員、其公費助理及各地方議會與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取消聘用人數上限與每人每月八萬元上限,並允許聘用部分工時助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補助長年未調、助理勞動權益不足,應比照立院並由議會編列經費;疑慮:關注取消金額與人數上限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及用人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個第六條版本,建議比對上限、人數與經費負擔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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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費用,該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已難以因應物價波動與多次最低薪資調整狀況,導致聘用公費助理更加困難。為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費用定額。惟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及勞工基本薪資皆經過多次調整,惟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二十餘年來均未調整。
二、有關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因現行條文未明列由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因此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議會適用疑義。爰依照現行條文之立法意旨,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以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三、爰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利,並取消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及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以增加用人彈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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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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