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主張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調整助理費總額(直轄市每月上限三十六萬、縣市十六萬),並調升為民服務費,以反映物價並避免民代因經費不足挪用助理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議員用人更具彈性、助理勞動條件可望改善,並透過提高為民服務費減少經費挪用觸法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議員、其公費助理及地方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取消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並調整助理費總額、刪除每人月支上限,修正第五條附表調升為民服務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費用二十四年未調整、有助留才與問政品質、降低詐領助理費誘因;疑慮:增加地方財政支出、取消人數上限與提高總額的監督機制需要強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放寬經費上限的修法,留意是否同步加強支用透明與審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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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10,2024-05-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羅明才、蘇清泉等22人,有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已逾二十四年未予調整,不符實際需求,並考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未明定補助加班費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費用,長期影響助理勞動環境、薪資條件,甚至屢屢發生地方民意代表因為詐領助理費用之違法情事,更影響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
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補助費24年沒有調整及通膨影響,並考量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便利吸收人才,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及考量議會行政成本,爰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調整助理費總額為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另增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之規定,並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修正第六條)
此外,並調升第五條附表為民服務費,根據本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之修正說明,為民服務費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郵電費、文具費等支出。考量租金漲價及物價通膨影響,現有為民服務費已不敷支出,宜酌做適當調整,爰一併修正,將直轄市議員為民服務費調升為四萬元、縣(市)議員調升為三萬元、鄉鎮市民代表調升為一萬元,以避免地方民代因「為民服務費」不足,一再發生挪用助理費之觸法情形。
根據本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之修正說明,地方民意代表基於問政、服務選民及協助推動地方政務需要,所需「為民服務費」,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郵電費、文具費等支出。考量租金漲價及物價通膨影響,且縣(市)議員之選區劃分往往較直轄市為大,相關為民服務費均有一定需求,宜酌做適當調整,以避免地方民代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一再發生侵占助理費之觸法情形,爰做此次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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