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內容包括放寬地方民代聘用公費助理的人數限制、提高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開放聘用部分工時助理並要求按月報請議會備查,及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與每四年依物價指數定期調整(指數零或負成長則不調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民代可更有彈性聘用與留任專業公費助理,村(里)長亦獲春節慰勞金,相關補助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民意代表及其公費助理、村(里)長與地方議會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放寬公費助理人數並提高補助費總額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及按月備查;第七條增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第八條增訂助理補助費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四年依物價指數調整、指數零或負成長不調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廣納專業人才、留任資深幕僚、強化備查防挪用、體恤村里長並反映物價;疑慮:補助費上限提高的財政負擔、各地方議會落差及多案併案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綜合性修正案包含多項條文,可逐條對照各自影響的對象與費用項目。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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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許智傑、莊瑞雄等20人,鑒於我國民意代表為民服務、業務繁重並為弱勢族群發聲不遺餘力,然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均無法配合國內物價進行調整,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公費助理限制,迄今已十餘年未修正,為使地方民意代表廣納人才並發展多元服務管道,爰修正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之限制。
二、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縱有地方議會願意編列較高之預算支應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亦受限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實不利於地方民意代表廣納各方人才,亦無法留任資深專業政治幕僚,對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爰修正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之上限。
三、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之規定。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按月報請議會備查,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
四、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增列春節慰勞金。並增訂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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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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