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琪銘、陳亭妃、張宏陸、伍麗華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同一暫行條例第5條。理由是條例屬首例、地方政府執行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備件費時,截至113年4月底仍有逾七成借名登記團體尚未申請,主張展延二年到115年6月9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給尚未申請的多數宗教團體與承辦地方政府更多時間完成不動產權屬審認,避免財產淪為私有與爭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借名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逾七成尚未申請)及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僅修正第5條申請期限,由113/6/9展延至115/6/9(延二年);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執行屬首例、地方經驗不足、備件費時,延二年可服務更多團體。疑慮:暫行條例為過渡性,展延幅度與次數須斟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附有申請進度統計,與其他展延版本併案時可參考實際申請比例討論年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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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委員會發文2024-06-12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陳亭妃、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為二年(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9日)一案。近來有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因此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113年4月底,已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屬審認申請,完成囑託更名登記及限制登記之不動產1,769筆,已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實為政府解決宗教團體疑難問題之德政。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條例規範內容並無前例,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費較多時間,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建請展延申請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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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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