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亭妃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同一暫行條例第5條。理由是原本兩年的申請期限太短、部分宗教團體準備文件費時、行政機關業務也尚不熟悉,主張展延二年到115年6月9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給宗教團體與承辦機關多兩年時間完成不動產權屬審認,避免財產淪為私有與權屬爭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借名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僅修正第5條申請期限,由113/6/9展延至115/6/9(延二年);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期限過短、文件準備費時,延二年較務實。疑慮:暫行條例為過渡性質,展延幅度與是否再延須斟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個展延版本同審,差別主要在展延年限,可與五年版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委員會發文2024-06-12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為二年(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9日),因申請期限過短,部分宗教團體反映於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較為費時,法條規定之二年年限執行上顯有難處,且行政機關對於相關業務之辦理熟悉程度亦尚有不足。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其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故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奉總統111年6月8日華總一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並於111年6月10日施行。經查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宗教團體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力歸屬審認,逾期不受理。」因此本案申請期限依照該條例第五條規定為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6月9日止。
二、考量本條例之規範內容,行政機關對於相關業務之辦理熟悉程度尚有不足,部分宗教團體亦反映於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較為費時,法條規定之二年年限執行上顯有難處。為能更廣泛服務宗教團體,避免其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故提案修法展延期限二年(至115年6月9日止)。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