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將村(里)長每月固定五萬元的事務補助費改為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彈性調整,並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及出國考察費。提案理由是村里長業務繁重、定位模糊,事務費長期未隨物價調整,相關經費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村(里)長可獲得隨物價調整的事務費及新增的慰勞金、服務費、考察費,有助其推動鄰里業務與減輕經費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村(里)長、編列相關預算的地方政府與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將原定每月五萬元事務補助費改為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彈性調整,並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及出國考察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肯定村里長防疫與基層服務付出、補貼長期未調整、提升業務量能;疑慮:增加地方財政負擔、村里長定位未釐清下增列津貼是否妥適、出國考察費等項目的必要性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津貼類修法可一併留意經費由哪一級政府負擔,以及核銷與公開機制是否同步建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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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張智倫等16人,鑒於我國公民社會日趨成熟,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期待日益提升,而我國村(里)長除配合地方政府進行政策推動、宣傳外,還必須作為政府與民間的重要溝通橋樑及窗口。回顧新冠疫情期間,村(里)長義務站在防疫第一線,進行居家訪視、協助檢疫、發放快篩,捨身為己不分晝夜,辛勞奔波不計得失。惟我國村(里)長定位不明,按內政部函釋乃非「狹義公務員」,但又必須肩負執行公務之責任,且村(里)長不同於地方民意代表,得由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付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故使村(里)長推動鄰里業務,常見經費不足、捉襟見肘之窘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村(里)長事務費應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並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及出國考察費,以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協助村(里)長順利進行業務之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村(里)長業務繁瑣,惟按本法第七條規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乃齊頭式定錨於固定金額每月新臺幣50,000元,未能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實有礙村(里)長進行日常業務之推動。
二、然「村(里)長」長年定位模糊、妾身不明,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卻無給職,又按內政部函釋,「村(里)長」乃非「狹義公務員」。職是之故,「村(里)長」執行地方公務依法有責,享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無據,現行法規制度顯有失衡之處。
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明定村(里)長事務費應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彈性調整,且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代表國家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使村(里)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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