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暫行條例規定,以自然人名義借名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須在條例施行二年內(至113年6月11日)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限將屆。本案因仍有逾七成宗教團體尚未申請,主張將申請期限展延為五年。
能幫助到什麼
讓尚未完成申請的宗教團體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文件,避免財產因逾期而衍生權屬爭議或淪為私人所有。
主要影響對象
有借名登記不動產的宗教團體、地方政府地政與民政機關,以及相關不動產權屬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暫行條例第五條,將宗教團體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的期限由施行後二年延長為五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期限倉促、地方執行經驗不足、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並減少訟爭;疑慮:一再展延恐使問題拖延、是否應同時強化主管機關協助與管考,避免制度形同擱置。
政治雷達小叮嚀
落日條款的展延幅度與配套,建議對照主管機關提出的申請完成率資料一併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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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等19人,有鑑於《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範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即將屆滿,卻仍有過半宗教團體因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不足及其它各類因素而尚未申請,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提案修法展延期限為五年,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布,10日施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動產應於本法施行2年內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暫行條例申請期限至113年6月11日前。
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今(113)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有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
三、考量本暫行條例辦理方式並無前例,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暫行條例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時許久。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爰提案展延申請期限為五年。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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