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的另一版本,重點在受領財產給付不影響既有經濟弱勢認定,使賠償金不得抵銷、回復財產受保護,並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被害者及家屬因受領賠償而喪失經濟弱勢身分,搭配既有社福資源維護基本生存權。
主要影響對象
經濟弱勢的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8條(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第17條之1(請求回復被剝奪財產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23條(受領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並限制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受領財產給付屬一時協助,仍須社福制度支撐,不應因此影響弱勢認定;疑慮:給付排除社會救助所得計算的範圍及多版本協調,須於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條例此會期版本眾多,建議以條文編號對照各版差異後再看整併結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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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發文2024-1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威權統治時期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被害者,其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相關財產給付後,將可能影響其既有之經濟弱勢認定。另考量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具周延之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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