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3140000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將「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往前擴張到「日據(日治)時期」。提案以日本殖民統治期間對原住民族的征伐與土地剝奪(如三光政策、日令第26號將山林收為官有)為由,主張轉型正義應涵蓋該段歷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使日治時期受害的原住民族納入權利回復範圍,推動更全面的歷史和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日治時期受國家不法侵害的原住民族及後代、相關土地現管理機關,以及轉型正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將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由現行起算點向前擴增涵蓋日據(日治)時期,作為清算不義行為的起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界定忽略日治時期對原住民族的傷害,擴及日據時期才能全面實現歷史正義;疑慮:跨越政權、時間大幅回溯後的對象認定、舉證與賠補償範圍如何處理,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促轉條例、不義遺址草案連動,可三案對照看時間定義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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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9人,鑒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及《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均將威權統治時期限定於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後接收臺灣)至81年11月6日(金馬地區解除戰地政務),然上開界定方式,卻完全忽略日本殖民統治期間原住民族所經歷的殘酷歷史。日本軍國主義對原住民族實施的「三光政策」(殺光、燒光、搶光)和理蕃政策,意圖全面消滅原住民族及其土地,並將臺灣山林資源據為己有。另日本殖民政府頒布的「日令第26號」更是將「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證明之山林原野」一律視為官有地,將原住民族的土地變為「國有地」。此種以法律名義掠奪土地的行為,亦是威權統治的典型表現。此等利用法律手段剝奪原住民族土地,雖現存相關書面證據已證明相關土地已成為政府機關、民間公司管轄之土地,但遲至今日,政府未就原住民族受到之權利侵害行為有所補償或賠償。而轉型正義應站在被殖民者的角度思考政策,並加以研議回復權利之配套措施。是以,轉型正義處置範圍應涵蓋日本殖民我國並侵害我國國民之時段,爰將威權統治時期應清算至日據時期的不義為起點,才能真正實現全面的歷史和解,為此,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威權時間之定義擴增至日據時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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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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