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在保障賠償金及回復財產不被抵銷、扣押,且不計入社會救助的家庭總收入與財產,以維護經濟弱勢被害者及家屬的基本生存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原本經濟弱勢的被害者及家屬,在領取賠償或回復財產後仍能保有原有社會福利資格,避免賠償變相取代福利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的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請求回復被剝奪財產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受領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與財產,原則上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賠償屬轉型正義的權利回復,不應因此排擠被害者既有社福資格,否則保障不周延;疑慮:給付排除社會救助所得計算的範圍如何界定,與社會救助法整體公平性的關係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一條例此會期有多個委員版本,建議併同其他相似案一起對照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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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發文2024-11-21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考量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提供較為周延之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
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三、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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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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