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的另一版本,除賠償金不得抵銷、財產回復受保護外,特別在財產補償項目中新增「貴金屬」,並增訂賠償金專戶規定,避免與其他資產混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將貴金屬納入財產補償範圍,並透過專戶設計確保賠償金不被混淆或抵銷,使被害者財產回復更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財產被剝奪含貴金屬的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及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8條(賠償金請領權不得抵銷)、第16條(第1項第2款新增貴金屬)、增訂第17條之1(財產回復權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第23條(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並設專戶)、第26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未定義貴金屬補償、賠償易遭抵銷,新增貴金屬與專戶可使權利回復更周全;疑慮:貴金屬認定與估價的可操作性,以及多版本間的協調,需進一步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版本與其他版本最大差異在「貴金屬」與「專戶」,比對時可特別看第16、23條。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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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發文2024-11-2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5人,鑒於現行法規對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所受損權利之國民之補償金恐遭抵銷,且因現行法規對貴金屬之財產補償未有定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第一項第二款新增貴金屬。(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四、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依本條例所給付之賠償金,為確保不致與其他資產混淆,故訂定專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本條例修正後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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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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