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的另一版本,援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有的「補償金不得為債權執行標的」經驗,主張被害者的賠償與財產回復亦應同等保障,且不影響社會救助權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比照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保障標準,防止被害者賠償金匯入後遭債權人扣押,並維護其社會救助相關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的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救助主管機關與債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8條(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第17條之1(請求回復被剝奪財產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23條(受領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相較犯罪被害補償金已有強制執行保護,威權時期被害者賠償保障較不周全,應補足;疑慮: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與不得執行的範圍界定,須於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版本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為比較基準,可一併參考該法相關規定理解立法理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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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發文2024-11-2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陳素月等17人,有鑑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曾基於實務上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欠債,致犯罪被害補償金匯入帳戶後,即遭債權人扣押等情形,修法規定補償金不得為債權執行之標的,相較之下,對遭受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被害人之賠償與財產回復之權利保障較不周全,且被害人或其家屬亦不應因領取本法所定補助,影響其獲取社會救助相關權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其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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