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的另一版本,目的在確保經濟弱勢被害者及家屬不因領取賠償金、回復財產而影響其社會福利資源,保障基本生存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賠償與財產回復不致排擠國家社會福利的持續挹注,讓經濟弱勢被害者獲得較周延的經濟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經濟弱勢的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及其家屬,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8條(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第17條之1(請求回復被剝奪財產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23條(受領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並限制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經濟弱勢被害者的生活改善仍須社福資源支撐,賠償不應使其失去福利身分;疑慮: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所得的範圍界定及多版本整併,須於審議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相同條例的多版本通常會合併審查,可關注委員會最後採用的整併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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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發文2024-11-2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鑑於威權統治時期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經濟弱勢被害人及家屬,雖可依法受領賠償金及回復財產權而獲得經濟協助,然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有賴國家社會福利資源之持續挹注,為確保其生存權獲得基本保障,不因請領賠償金及請求回復財產權而受影響,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受害人遭國家不法行為侵害而受損之權利,且該權利不因受領本法所定賠償金而致減損,故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被害人及家屬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被害人及家屬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非受領人自願供擔保者,其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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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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